2015年9月4日 星期五

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兼任助理排除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聯盟聲明駁斥

2015-09-04 17:04:12 中央日報

 有鑑於勞動部3日召開法規會作成結論,將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兼任助理,一律排除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規範之定額進用制度。身心障礙聯盟與立法委員陳節如4日召開聯合記者會,嚴正駁斥勞動部違法越權之處理方式。與會者一致認為:將專科以上學生兼任助理納入勞保,原本為凸顯我國勞動人權的重要里程碑,然而勞動部及教育部無能阻止大專院校為逃避雇主責任、變相削減學生工作機會的個別行為,卻反而拿身心障礙者祭旗,為求替大專校院解套,作出逾越母法的行政解釋,通案破壞行之有年的身心障礙的定額進用制度,明顯違反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,簡直是大開人權倒車!

 身心障礙聯盟強調,工作權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,站在公民團體的立場,完全支持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兼任助理納入勞保。然而,勞動部在各大專院校想方設法逃避雇主責任,既不願意落實保障兼任助理的勞動權益,還加碼要求排除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的狀況下,竟為其量身打造,由法規委員作出「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助理不納入身權法第38條第3項之員工總人數及身心障礙者人數計算」的會議結論,並將以行政函釋處理。勞動部此舉實為行政權之違法擴充,明顯逾越母法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》之授權範圍!

 針對勞動部所發布之新聞稿內容,身心障礙聯盟有以下數點駁斥:

一、勞動部稱「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於校內兼任助理,因其具有學習及訓練目的,且薪資未達基本工資數額1/2者,其身分自與一般勞工有別,不宜以純粹勞工視之。」然而勞動部曾多次公開表示,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兼任助理,屬於勞雇型或學習型,應由勞政單位以其工作實際狀況認定,不受大專院校自行變更名詞所干擾。如果這樣的邏輯成立,勞雇型兼任助理因具有勞工身份,需要強制投保勞保,如今卻不需列入身心障礙定額進用計算,勞動部的立場豈非自相矛盾?

二、勞動部稱:「身障學生占全部學生比率不及百分之一,定額進用之執行因人數不足無法足額進用,需將繳納差額補助費,將影響學校進用校內學生兼任助理之人數。」但身權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,係將大專院校勞保投保人數統一計算,而非區分教師、職員、學生助理等不同身份分開進用。這段時間內對媒體放話的大學校長,不思考量校內提供身心障礙者更多全職工作機會的可能性,反而歸咎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不足,以之論證大專院校無法聘用更多身心障礙者,簡直混淆是非,其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心態亦表露無遺!

三、勞動部稱:「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》定額進用之規定於校園及學生之適用確有窒礙難行之處,勞動部本於職權以令釋暫排除計算,俾能解紛爭。」身心障礙定額進用制度入法以來,多個政府機關大力排斥其適用,目前仍賴身權法第38條第7項規定之職務分析措施把關,從未發生由勞動部逕自函釋排除特定行業中特定職務的情形。如今此例一開,各行各業都可主張其工作具有學習及訓練目的,甚至為求減少雇用身障者而大舉拉低薪資水準,勞動部又如何拒絕其他行業比照此例?

四、勞動部稱:「現行各大專校院依據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》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狀況良好,甚至部分學校有超額進用情形。」顯見身心障礙者的工作能力,足以勝任大專院校多種職務內容,勞動部此番為大專院校解套,不惜違反身權法第38條關於職務分析的規定,逕行排除所有校內兼任助理列入計算,正當性何在?由此可見,勞動部已帶頭違法,全盤棄守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主管機關的職責!

 我國甫於去(2014)年將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》(CRPD)國內法化,公約第27條載明締約國有義務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的就業與工作權,我國各級政府有義務在行使職權時,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,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。然而,公約施行法生效未滿一年,勞動部卻帶頭剝奪身心障礙者在大專院校的就業機會,讓障礙者的工作權保障大步倒退。

 我們要求勞動部不該讓校內兼任助理納保的美意,變成與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的零和競爭。勞動部應立即懸崖勒馬,莫要一錯再錯!違法濫權的處理方式,我們絕不接受!

【參考資料】

身心障礙者與非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情形,存在顯著差異。2014年全國勞動參與率為58.5%,身心障礙者僅17.5%,未及全國平均的1/3;從勞動所得來看,身心障礙者平均每月薪資僅有24653元,約為全國平均薪資47164元的1/2

定額進用制度是為了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,及確保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而採行的積極政策,屬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,要求各締約國應積極促進實現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的特別措施。

類似的平權考量與保障措施,亦見諸於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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